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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范围,批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既便于工作,又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二、提供利用的范围,应是办理下列事项的要求:

    1、涉及当事人入党()、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或甄别历史案件、福利待遇、退()休、治丧等,可查阅本人档案。

    2、因编写史志,需要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或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因当事人已故或重病不能书写和口述的,可提供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从其档案中取旁证材料的,可提供有关部分。

     3、纪检、监察、公安、保卫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

    三、当事人亲属入党、升学、参军等政审,不必查阅其本人档案,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四、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单位应按照阅档规定,填写《申请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报告表》(简称《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六、查()阅档案应派政治上可靠的中共党员干部,持《申报表》并携带本人工作证,任何介绍信均不能用于查档。

    七、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部门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八、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九、查阅档案馆管理的已故人员的档案,应填写《申报表》,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原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经管档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查阅。

    十、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写明借阅理由,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十一、查阅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办理一定的报批手续,并建立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