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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二、人员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
三、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中共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成批移交的要派人护送。
五、转出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项目详细登记,并随档案一并严密包封,骑缝处应加盖公章或贴密封签。
六、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的,应及时催收。
七、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找,确属查不到下落人员,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转至当事人的原籍档案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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