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蔡甸党建网 >> 党建动态
 
蔡甸党建动态》第五十七期
2008828

 

编者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为我们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自2002年颁布至今已实施六周年,它不仅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方面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为了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干部工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和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党建动态》特编辑此期专刊,供大家学习参考。

 

领导讲话  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  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评论文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

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工作指南  坚持原则不动摇

执行标准不走样

履行程序不变通

遵守纪律不放松

重要言论  胡锦涛、习近平、贺国强、李源潮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讲话摘要

学习资料  “一法三条例十一个政策性法规”介绍


 

 ·领导讲话·

编者按2002722日,中央召开全国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锦涛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动员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胡锦涛同志的讲话内容刊发如下,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  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2722日新闻报道)

胡锦涛在全国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干部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是总结和推广干部人事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的需要。各级党委一定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条例》,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为全面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胡锦涛在讲话中深刻阐述了颁布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指出,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科学总结了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干部工作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于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意义。

胡锦涛强调,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全面把握和贯彻《条例》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他指出,颁布《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就是要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把那些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一要注重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要坚持《条例》规定的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尤其要看关键时刻的表现,要看能不能经受名、利、权、色的考验,能不能做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二要注重看干部的作风。注意考察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衡量一个干部的作风,不仅要看他嘴上说得怎么样,更重要的是要看他做得怎么样。三要注重看干部的政绩。干部的政绩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识别和评价干部的政绩,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科学,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既要看当前工作的成绩,又要看在基础性、长效性工作中的成果;既要看工作成绩的大小,又要看取得这些成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既要看日常工作的成效,又要看在重要时期、重要工作、重大事件中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成效;既要看抓物质文明的成效,又要看抓精神文明的成效。四要注重看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在正常情况下,多数群众不拥护的干部,不能提拔。

胡锦涛指出,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核考察、酝酿讨论、任免、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更加规范的程序性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要求,要严格遵照执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要切实把好考察关,不断改进考察方法,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一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坚持会议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不允许搞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在谈到坚持干部工作中的群众路线时,胡锦涛指出,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要认真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尤其要认真把握民主推荐、考察和任前公示等关键环节,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在谈到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时,胡锦涛强调,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抓紧建立并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选拔任用干部不按规定办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增强主动监督的意识,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把对执行《条例》情况监督的关口前移。

胡锦涛指出,《条例》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同时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委要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继续认真落实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良好环境。

 

 


 

·评论文章·

编者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一经颁布,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相继围绕《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专题评论。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

人民日报社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它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政治路线确立了,要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由什么样的人来执行,是由赞成党的政治路线的人,还是由不赞成的人,或者由持中间态度的人来执行,结果不一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用人观,提出了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思想。江泽民同志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要有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而且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关键是要选好人、用好人。同时指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用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来保障把人选准用准。《干部任用条例》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科学用人思想,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工作在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其基本精神,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选拔任用德才兼备、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党政领导干部。《干部任用条例》的鲜明特点,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它坚持扩大民主,在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坚持完善程序,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坚持制度创新,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坚持有效监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规定。

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是全党特别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贯彻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首先要认真学习好《干部任用条例》。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继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要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干部任用条例》真正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努力形成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良好社会氛围。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键在各级党委(党组),关键在主要领导干部。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在用人问题上,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干部标准,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允许搞任人唯亲;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不允许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允许违反程序,我行我素;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允许拉关系,讲人情,给那些心术不正、跑官要官的人以可乘之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不动摇,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不走样,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不变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纪律不放松。要加大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人和事,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历览古今兴衰事,成败得失在用人。只要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就能够把那些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领导干部队伍,开创人才辈出、生机勃勃的干部工作新局面。(《人民日报》2002724日)

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

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针对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追根溯源,标本兼治,作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具体规定。《干部任用条例》既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选人用人历来关乎人心向背、社稷安危。历史上因吏治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不乏其例,殷鉴未远。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确定了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决反对任人唯亲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肃查处干部工作中违纪违规现象的同时,注意从源头抓起,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有的任用干部不讲党的原则,搞封官许愿;有的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找靠山,不择手段跑官要官;有的搞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甚至搞贿选;有的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等。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了党的作风,损害了党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我们要以《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运用《干部任用条例》这个有力武器,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民主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也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委讨论干部任用的集体决策制度。要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评价干部的标准和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尺度交给干部群众,努力形成群众积极参与、认真监督,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监督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的关键措施。要增强主动监督的意识,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使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干部任用条例》总结了我们党的干部监督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严肃了工作纪律,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供了有力武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抓紧建立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努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用人上的监督。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形成科学规范的有效监督机制。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手段,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必要形式。《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辞职降职、纪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从程序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工作的纪律和处罚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备、更加严格的规定,充实了“十不准”的要求,具有高度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要坚决克服和纠正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的现象,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负有重要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坚决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履行好职责。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探索干部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我们相信,只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就一定会形成大批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充分施展才干的良好局面。(新华社 200281日)

 


 

·工作指南·

编者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中央组织部先后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对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

坚持原则不动摇

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是: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贯穿于整个《干部任用条例》之中,体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我们要把《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首先就要把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领会好、掌握好、坚持好。

党的干部工作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新形势下干部工作规律性认识。因此,它在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是管总的,带有根本性和方向性。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始终坚持这些原则。同时,也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干部工作的正确方向。从《干部任用条例》各章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看,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是制定选拔任用干部标准、程序的基本依据,标准、程序是原则的展开和具体化,纪律、监督是保证原则、标准、程序得到贯彻的措施。只有切实把原则领会好、把握好,才能更好地掌握标准、程序,自觉地执行纪律。还要看到,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方法,应当适时地进行修订和完善,而原则则具有相对稳定性,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和始终遵循这些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毫不动摇。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条原则,在继承我们党的干部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坚持原则不动摇,必须建立在对原则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上。党管干部原则,是干部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其实质是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党管干部是党的组织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须改进党管干部方法,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和管理监督干部的科学机制。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的集中体现和核心内容,也是党的用人标准的高度概括。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真正把那些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是考核和评价干部的重要原则。

干部的德才素质如何,要到实践中去考核和检验,一要看是否得到群众公认,二要看是否做出工作成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的主要特征。为此,必须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以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更好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党管干部原则是相一致的。党管干部,不是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管干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委讨论干部任用的集体决策制度。依法办事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我们必须把加强干部工作法规制度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条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我们要坚持把学习原则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结合起来,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加深对原则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的理解和把握。

坚持原则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贯彻原则,不折不扣地按照原则办事。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坚持原则的问题上,一定要旗帜鲜明、毫不含糊。要把坚持原则落实到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中去,落实到用严格的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中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好原则、用好原则、维护原则,不说违反原则的话,不做违反原则的事,不搞无原则的迁就照顾,并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

坚持原则还必须运用好原则。《干部任用条例》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但总结并不是终结。一方面,《干部任用条例》本身为改革留出了空间,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原则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去指导进一步深化改革,去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02910)  

执行标准不走样

选人用人,标准问题至关重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体现了德才兼备原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干部标准的具体化,是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严格执行,真正做到按标准定取舍,按德才选贤能,把那些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为贯彻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准确把握新时期选人用人标准,最根本的是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赋予德才兼备原则以新的时代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

《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与时俱进,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条件上,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要求。这主要表现在:要求领导干部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等等。

因此,在学习把握《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时,一定要突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条主线,深刻领会这些新的精神和要求,把自觉坚持和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世纪新阶段选拔任用干部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干部,要做到四个“注重”,即注重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注重看干部的作风,注重看干部的政绩,注重看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对党政领导干部来说,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这些年,一些干部出问题,主要是在革命化上不合格,在思想政治素质上出了问题。因此,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要认真考察干部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以及思想道德品质;考察干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艰苦奋斗、自觉奉献等方面的表现;考察干部是否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能不能经受名、利、权、色的考验;考察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尤其要看其在重大问题上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和表现,看其能不能自觉做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高于一切、先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对那些背离党的路线,阳奉阴违、言行不一,关键时刻政治上摇摆不定、经不起考验的人;缺乏大局意识、纪律观念差、严重闹不团结的人;作风漂浮、弄虚作假、热衷于搞形式主义的人;精神颓废、贪图享乐、对党和国家利益与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的人;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拉拉扯扯、搞小圈子、跑官要官的人等,决不能提拔重用,已经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要坚决调整下来。当然,选拔任用干部强调政治标准,丝毫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干部才的要求。德才兼备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个党和人民满意的干部应当是既要在政治上靠得住,又要在工作上有本事。对那些能力平平、政绩寥寥的人,不能胜任现岗位职责的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也要进行调整。

实践是培养锻炼干部的大学校,也是检验干部是否优秀的试金石。一个干部德才素质究竟怎么样,是不是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关键要看其在现实中的表现,是否做出了工作成绩,人民群众是如何评价的。因此,选拔任用干部一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在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

从事干部工作的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到干部中间去,更多地听取群众的意见,更好地了解干部和熟悉干部。要树立科学的用人观念,改进干部考察方法,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客观公正地对待干部。在我们党内绝不能让那些勤勤恳恳、踏实工作、不事张扬的人吃亏,也不能让那些投机取巧、哗众取宠、惯于做表面文章的人捞到好处,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七项任职资格,通常反映一个干部实践经验的多或少、深与浅,它与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是有机的统一,符合领导人才的成长规律,应当认真加以执行。对领导干部的资格要求,要辩证地、全面地加以理解,不能简单化、绝对化。要讲资历,但不唯资历;讲台阶,但不拘泥于台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干部,做到坚持标准不走样,要求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的问题上,一定要很公道,很正派,不信邪,不怕得罪人,保持一身正气。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保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准用好干部。(《人民日报》2002915日)

履行程序不变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酝酿讨论、任免、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更加规范的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和标准,贯彻了选拔任用干部的方法和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严密的内在联系。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序办事,是选好人用好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

《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侧重从程序上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就往往带有决定性的作用。严格的程序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必要载体,是监督规范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以往一些用人失误的教训说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许多与我们程序不健全,或者执行程序不严格有关。没有程序的严肃性,就没有《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按程序办事的意识,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认真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能变通。

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关口。实践证明,坚持民主推荐,有利于拓宽选人视野,准确识别干部,提高用人质量,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些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主推荐作为一项制度已得到普遍实行,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部门在换届和大规模调整班子时搞民主推荐,而个别调整干部时就不搞民主推荐,或者是简单地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的结果代替民主推荐;有的领导干部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民主推荐结果,与自己意见一致时就接受,不一致时就把结果放在一边。这些都使民主推荐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选拔任用干部一定要按《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把民主推荐作为必经程序,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也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要同时使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应当分别统计,综合分析,以更深入地了解上下左右对干部的认可程度,更好地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

组织考察是识别干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考察准确,任用才能得当。考察失真,任用难免失误。有的干部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不久,问题就暴露出来;有的干部犯了错误,一查早就有劣迹。这都同干部考察工作不深不细有关。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考察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扩大考察范围,改进考察方法,全面考察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群众公认程度,积极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任前公示等制度,增加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畅所欲言。还要注意听取纪检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当前,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干部的活动范围扩大,活动方式多样化,在客观上增加了干部考察工作的难度。要重视研究在考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在社会生活方面的表现情况,使干部考察向深度和广度延伸。要通过考察,认真进行综合分析,坚持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对干部的本质、主流和发展潜力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同时,要不断提高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客观、真实地了解和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讨论决定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决定性环节。党委(党组)决定干部任用,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不允许把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近年来,按照中央的要求,许多地方对市(地)、县(市)党委政府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是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的重要举措,收到了好的效果。《干部任用条例》吸取了这一好的做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履行程序不变通,关键是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了解熟悉程序,带头严格执行程序。要讲原则,讲党性,自觉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坚决防止和克服置程序于不顾,或者“认认真真走过场”的现象。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程序问题上不通融,不让步,力求做到对本级管理干部的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使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干部任用条例》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违反程序和纪律的人和事,绝不姑息迁就。(《人民日报》2002922日)

遵守纪律不放松

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必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干部工作纪律和处罚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备、更加严密的规定,充实了“十不准”内容的要求。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坚持照章办事,确保《干部任用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干部工作中的规范化、制度化,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依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就是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涉及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方面面,是对干部工作纪律的具体化。我们必须熟记于心,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干部工作的原则和标准,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要坚持党委讨论任用干部的集体决策制度,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要严肃干部调配纪律,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要严守法纪,按章办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严明的纪律,要靠党员干部以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遵守,也需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保证其执行。现在,一些地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执纪不严。而执纪不严又与监督不力有直接关系。《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在全面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基础上,着重检查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纪律的人和事;要抓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要增强主动监督的意识,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把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监督的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出了问题才去检查、才去监督的状况。要努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各项规定和“十不准”纪律的行为,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批评,坚决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只有这样,才能以儆效尤,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一种情况需要引起重视,就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用人上出现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却难以追究责任,致使许多违纪违法的事不了了之。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察失误无法追究的问题。

遵守纪律不放松,关键在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一把手”一定要加强党性锻炼,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守干部工作的各项纪律。要把《干部任用条例》及其“十不准”的纪律要求作为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自己,自觉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同时,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抓好《干部任用条例》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干部工作纪律的行为,要敢于抵制,勇于斗争,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促进选人用人良好风气的形成。只要我们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干部任用条例》就一定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为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各级领导层提供制度保证。(《人民日报》20021103日)

 

 


 

·重要言论·

编者按: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现将部分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摘要刊发,供大家学习领会。

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胡锦涛同志在200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要全面正确地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要树立注重品行的导向,注重选拔政治坚定、原则性强、清正廉洁、道德高尚、情趣健康的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的导向,注重选拔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又好又快发展、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要树立崇尚实干的导向,注重选拔求真务实、埋头苦干、默默奉献、不事张扬的干部;要树立重视基层的导向,注重选拔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干部,选拔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优秀干部;要树立鼓励创新的导向,注重选拔思想解放、作风扎实、勇于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要树立群众公认的导向,注重选拔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能为人民造福、得到群众拥护的干部。褒奖那些贡献突出的干部,支持那些一身正气的干部,鼓励那些老实干事的干部,鞭策那些相形见绌的干部,教育那些跟风行事的干部,约束那些投机钻营的干部,惩处那些贪污腐败的干部,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水平。

——习近平同志在200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坚持把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牢牢把握选人用人的标准和条件,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关;坚持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根本标准和基本依据,从政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严把组织考察关;坚持把人民群众赞成和拥护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尺,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严把群众公认关;坚持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保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严把讨论决定关。

——贺国强同志在2007年《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要重用那些政治坚定,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实绩,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不用那些以权谋私、为己干事、干部群众信不过的人,不用那些不负责任、拉私人关系、投机钻营的人,不用那些不讲原则、不分是非的“老好人”,不用那些不干实事、无所作为混日子的人。

——李源潮同志在2008年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学习资料·

编者按:为切实搞好《干部任用条例》等干部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实现“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工干部精通《条例》、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要求,现将主要学习篇目“一法三条例十一个法规性文件”作简要介绍,供大家学习把握。

“一法三条例十一个政策性法规”介绍

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先后出台了“一法三个条例十一个政策性法规”,初步形成了相互配套、有机衔接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

“一法”

“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1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规范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个机制,即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利保障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这是我国50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的出台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条例”

“三条例”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就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12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0多年、执政50多年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大法。其颁布和实施,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走进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开创了党内制度监督的先河。

2006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是第一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十一个政策性法规”

20044月中央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413号),加上此前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的《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并称“5+1”法规文件。其内容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能上能出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是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这六个文件的颁布,显示出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由局部改革、单项突破的阶段转向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的阶段,是中央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步骤。

200512月中央下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66月中央又下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这五个法规文件建立和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诫勉谈话和函询、述职述廉等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阶段成果。

以上十一个政策性法规与《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初步构成我国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