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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其中,有3名以上、不足50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设党支部。若确实因工作需要,正式党员人数较多的,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也可建立党总支;有50名以上(含50名)、不足100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设党总支。若确实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也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100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位,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组建工作程序:
1、建立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必须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批复的复印件。组织部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是否建立基层党组织予以回复。
2、对提出建立党组织的申请,上级党组织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3、建立党组织的申请被批准后,基层党组织要根据编制要求,在半个月内,建立相应的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和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可设书记一人。
4、新建立的党组织,按照程序雕刻公章,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