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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程序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㈠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2、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9、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